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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定一:也谈诚信体系的建设

2016-04-29

最近由于市场压力大,物流界又不时传出企业倒闭,甚至还有不少卷款跑路的消息,诚信二字再次成为热议的话题。诚信体系的建设已经成为社会共识,但是为何进展并不显著?看来所谓的共识并不坚实,还有不少误区。就以中物联在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的一些实践为基础,谈谈我的初见。

 

诚信是商业文明的基石

诚信究竟是什么?可能多数还是从道德观念来看待的,用来判断人的行为和品德。其实诚信是商业文明的基础,不仅用来看待人,还有企业、品牌、制度等,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的分界就在于底层的基础是商业文明还是权力文明,社会的发展是依靠自律基础上的自由,还是越来越加强的管制。我国已经确定了发展市场经济的大方向,理所当然地就是要用商业文明去逐步替代管制的文明。显然,我们经常所说的精神文明与这里所说的商业文明并不是一回事。把商业文明当作社会的基础在中国还是很有难度的,一是因为历史传承下来的无商不奸的文化偏见,二是商业文明是建立在分权制社会,主要依靠交换合作来组织社会的。但是建设商业文明却是一个绕不过去的任务,这就是诚信体系建设的本质。

究竟什么是商业文明呢?简单来说就是契约精神。这种精神是维系社会交换与合作关系的支柱,最大限度地降低商业社会的不确定性。其原理有三:一是承认人人都具有自利的本性,这是正当的合法权利,也是交换的起点;二是单方面的自利不会产生交换与合作,必须将利己与利他统一起来;三是契约是体现利己与利他能够统一的具体形式,因此是维系自由交换与合作的基础。一旦有了契约,便有了商业文明中诚信的定义,那便是不违约即为诚信,简单来说,诚信就是说话算话,不说假话。可见与道德并不是一回事,道德要复杂得多。诚信是商业文明的基石,却不是道德的制高点。

 

共享违约信息是诚信的基础建设

理解了诚信与商业交换的关系,也就知道了诚信固然是维系交换关系的基石,但本质上也还是属于商业范畴的概念。当违约成本大于违约收益时,容易导向选择诚信守约,反之则容易选择违约。这个道理很容易解释现实世界中大多数人具有的两面性,有时是诚信的,有时却不那么诚信,表现在同一个人身上并不奇怪,甚至是比比皆是,这表明诚信总是相对的。如果从道德层面很难解释这样的矛盾,只有从商业角度才能看清。

于是,建设诚信体系的基本思路就应该是加大违约成本,让选择违约得不偿失。通常可以从三个层面:一是契约本身的制定对于违约的责任规定的比较严格;二是法律层面处理违约有明确规定,并能严格执法;三是违约的社会成本较大,一旦在所有的交换合作体系中被定为另类,将支付巨大的额外成本,尽管与原来的契约并无直接关系。理解这个额外成本是理解商业文明下诚信的钥匙。

此前,诚信的识别被赋予一些权威机构,采用征信、评估的办法,实际上这些做法来源于金融上对于信用的识别需求。后来把信用理解为诚信实际上是一个误区。信用是偿债能力的标识,诚信则是守约的标识。采用征信、评估的办法恐怕不是建立诚信体系的有效的途径,而是应该建立违约信息的共享机制,扩大违约的额外成本。也只有扩大此类额外成本才有利于培养守约的道德观念,因为计算额外成本是一件很难的事,最经济的方法是建立守信的习惯,只有这样道德才能脱离经济独立发展起来。

观察发达国家,诚信建设基本上循遵的就是扩大违约额外成本的路子。我们欣喜地看到,在最近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三次会议上,提出了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推动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的要求,这是遵循市场规律的。正是基于这样的规律,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联合一批物流信息平台,探索通过共享违约信息的方式,建立物流领域的诚信体系。因为物流信息平台具有这样的信息基础,一部分平台已经开始着手建立诚信机制和服务。在过去的几个月里,不断地解决实践中遇到的具体困难,认可这一思路的平台在逐渐增加,参与合作的相关机构也越来越多。

 

共享的难度与误区

当然,建设诚信体系绝非一件易事,因为毕竟事关整个商业文明的基石,需要解决的困难还有很多。当前主要有以下几个具体表现,都是围绕共享二字的:

一是责任问题。违约信息在公开范围内共享,固然可以加大违约成本,但也可能会要求提供违约信息的发布者承担更多的责任,因为违约的判断容易产生分歧,如果未经法律机构的裁决,这些信息被披露会被要求承担责任。这是当前绝大多数的顾虑所在。我们相信经过一个进化完善的过程是可以逐步解决的。例如尽可能完善合同契约的内容,使得违约行为容易判断,更具有客观性;规范违约信息的发布、修改、删除等制度,并成为个信息平台对客户预先告知的义务。通过一些免责的制度,促进违约信息共享机制的形成。另外大数据技术也将有利于责任的分解。

二是利益偏见。有些平台对已经积累得违约信息或黑名单不愿意拿出来共享,其出发点是:肥水不流外人田。显然这是一种比较狭隘的思想,因为它背后的逻辑在于希望不诚信者不能危害自己,但是能否危害到他人,则至少不会介意。有这种意识的人恐怕为数不少,只是程度上有差别。其实大家明明知道,在一个开放的市场环境下,诚信体系是一个全社会合作共建、共享的体系,是不可能由少数人完成的,但是仍然缺少必要的多数去推进,这就是文明转型时期的阻力。这是一个情怀和见识的问题,只有把解决社会和行业的问题当作自己创业、奋斗的目标才可能把握住大势,有大的作为。那些只把获取自己的、家庭的蝇头小利当作奋斗目标的人,很难具有远见卓识,很难有大的成功。

三是误解共享。实践中常常会有人把一个共享机制等同于一个交换机制,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二者的共同点确实很多。但是违约信息共享的机制不应该完全建立在传统的交换关系上,如果规定提供的信息与享用的信息要等价交换就更离谱了。因为信息的传播有两种基本的商业模式:获取者付费(受益)是媒体模式,发布者付费(受益)则是广告模式。违约信息的传播更接近广告模式,谋求更多的人能够低成本、甚至无偿地获知,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提升违约的(额外)成本之目的。所以将违约信息与他人共享是首先利己、其次也是利他的,有利于行业与社会的。所以任何限制共享的约束,都在降低这些信息的价值。

 

上面列举的可能只是实践中遇到的一小部分问题,但是颇具代表性,因为实际上反映了建设商业文明的过程中一些底层的矛盾。这些底层的问题被逐步揭示出来,会有助于提高我们的认识,从而提升社会建设诚信体系的自觉性。